第一个误区,学法不是背下来法条就了事的。现在法考现场都配备法条汇编,但是我就算告诉你适用哪条法律你照样不可能搞定判决书里的说理部分,因为你没有理解到“法”的精神。

事实上本科的法学生面对五光十色的部门法的时候不比其他人少懵逼多少,而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了解这个部门法究竟是做什么用的,它的适用范围,支撑它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究竟是什么。最后这一条尤其重要,因为无论是在适用现有法律的过程中,还是未来根据时代发展需要拟定新的法律的时候,只有你明白它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你才可能保证(甚至有的时候这也保证不了)不泯灭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日后未必每个法科生都要从事法律行业的工作,法条背了三分钟就能忘,但原则和理念你一旦理解了,这辈子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都会受它的影响。我无意夸张,但显然法有这个世界上最辩证和克己的思维方式,“中立”“理智”“谦抑”“逻辑”恐怕也是我这辈子都会提醒自己去坚持的行为准则。这无关我究竟是在适用法律,还是仅仅做普通的人际交往或观点阐述。在面对社会事件的时候,我直白地厌恶自诩正义、矫枉过正、群情激奋、非黑即白,这无关我究竟是在超出事件提供的论据的范围而提倡适用法律,还是仅仅就事论事、表达我对事件内行为本身的厌恶,无关我究竟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还是需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我坚持的是我的原则,我的原则并不仅仅适用于我的专业。

第二个误区,永远分不清立法和司法。适应时代的需要,改变法律、创制法律,主要是立法者的工作,而在我国,为了满足人民当家做主的愿望,立法者鲜少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即便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也没有人可能手眼通天未卜先知,一口气就搭建出人类社会秩序规则的究极形态。司法者有司法者的本分,严格适用法律,并且更严格地适用法律原则,指望司法者适应时代需要或者民众朴素价值观的需要,从个案之中改造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越界行为。但是无所谓,反正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只要老百姓纷纷骂一句“我们还不是被法律拒之门外”就可以全部涵盖进去咯。恕我直言,恐怕你自己都不知道这一句“法律”指的究竟是什么,内涵外延统统划定不清,只知道这是个口袋,凡事出问题,统统推到“法律”头上就行了。至于指的究竟是条文,是原则是精神,还是创制它解释它执行它的人,谁在乎啊。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说法,这是发泄怨气的说法,你有发泄怨气的权利,但是我们没有听你发泄怨气的义务。

第三个误区,法不容情。法不容情的意思是法不该因为你是王公贵胄还是平民百姓而有所分别,不该因为你认识supreme court 的大法官就对你网开一面,而不是说法从来不会顾及人情。恰恰相反,法就是人类对于自身和他人行为正当性认知的集合,就是人之悲欢喜怒所析出的结晶。这也是为什么自古以来群情稍一激奋非罪也能成罪的原因,因为法永远不可能不顾及创造它又被它约束的人的感受。我想你们要骂的不该是法律太冷血,你们该问问人民的意志到底是什么,人民的大脑是不是还够用,你们自己接到的信息已经被什么过滤过了,你们又在受自身长处或短处的影响而特意关注什么、忽略什么,你们自己的立场与价值观,和法律的立场与价值观,到底可不可能寻求一个统一。

最后一个误区,任何平台的行为不能也不该直接等同于stat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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