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S 02

NOTES:
【2018.3.13的某节电影课,犯罪心理,谎称杀掉儿子实则把他送人以让他逃离变态杀人狂父亲的“罪犯”母亲】
我一直认为,公正是一种绝对中立式价值目标,法律维护的不是公平正义,而仅仅是在现有智慧下人们暂且达成的一种关于生活秩序的协议,这种协议难谈对错,只是“大家说好了要这么做”而已。至于幸福之流则是极端主观到有且只有该个体能决定该个体“何为幸福”,甚至于只能让他“自作自受”,作好则好作坏则坏,以免别人对他的任何些微的干涉(有时甚至是自以为的帮助)反而成为最后被他怨恨的把柄。
由此得出结论,我们做事的时候既不应该抱着“成全他人幸福”的目的(因为你永远不能成全别人的幸福,既有子非鱼的意味也有“人都是短视的,所以他们自己甚至都只能决定当下这一秒什么才算幸福,而对长远后果无力判断和承受”),也不应该持有“我是正义的化身”的态度(因为根本不存在正义,正义是人造偶像,绝对正义的只有“神”的意旨),而仅仅是“我只按照社会契约行事,让你接受你必然已经有了心理准备的结果”。这种行为模式得出的结果大多都会是“(代价方面)能够被预测的”“(限度方面)可以被接受的”“(影响方面)即便并不符合个人的主观意愿但因为世道如此所以最终能够被认可的”。
对于这种想法,一方面我觉得这才是真的“司法棋子论”(我瞎编的),立足于“绝不自以为是、越俎代庖的人类”这一立场,是对协议、权宜之计、既得利益等保持敬业心和尊重的“棋子”,而对是非等判定性词汇时刻保持怀疑,而非是任由司法被权力、舆论所左右的“棋子”;另一方面又觉得我是否有嫌疑在把本该由自己做了断的责任推脱给社会中的他人,也许每个人生来都有这种“犯错的使命”,毕竟无论怎么选择都有自己的坚持,也有可以被反对的缺陷所在,而人不可能一辈子不做选择,那和死了差不多。
但是如果换个角度,站在她的辩护律师的立场来说,我就不会再去seek the truth 了,毕竟那个时候我的职责就变成了“帮助她实现她的愿望”而非“维护司法秩序”。可见正义这个东西确实不存在,它大多数时候用来给委托人的诉求戴高冠,少数时候用来给大多数民众的愿望打掩护,另少数时候用来美化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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